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教育法   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 112年06月21日)
第 21 條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