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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 112年06月21日)
第 23 條
公立學校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所定教師員額編制,得視學生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一項準則規定,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一定比率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其所控留之員額經費,應全數支用於改聘教學人力所需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