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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 112年06月21日)
第 25 條
公立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率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