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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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六 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 112年06月21日)
第 32 條
學校學生免納學費;經濟弱勢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