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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七 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 112年06月21日)
第 3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