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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七 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 112年06月21日)
第 36 條
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