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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七 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 112年06月21日)
第 38 條
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

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