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條
學生之學習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辦法,訂定學生學習評量相關補充規定。
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前項辦法規定且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國中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得就試題及試務相關業務,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其資格條件、辦理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一項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