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教育法   第 七 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 112年06月21日)
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為復學之中途輟學學生,規劃彈性課程及多元輔導措施,協助其適應學校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