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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七 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 112年06月21日)
第 42 條
學校設施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