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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八 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 ( 112年06月21日)
第 43 條
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團體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保險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