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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 條
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