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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  ( 108年04月17日)
第 7 條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