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研擬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採專班上課方式辦理者,並應檢送二年級所有班級學生名冊、專班學生名冊、遴薦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經遴輔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開辦計畫書,應包括開設之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與上課方式、上課節數與時間、師資、材料與設備及經費預算。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開辦計畫書後,採抽離式上課者,應彙整各校開辦技藝教育之情形,訂定直轄市、縣(市)整體技藝教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採專班上課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