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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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 112年11月17日)
第 14 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得廢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已撥款者,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