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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 112年11月17日)
第 16 條
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補充規定辦理。

修習技藝教育成績及格者,國民中學應發給修習職群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