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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107年07月06日)
第 4-1 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其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前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其計算公式,偏遠地區學校全校教師員額=(全校學生每週學習總節數+全校教師每週兼任各項職務總減授節數)÷各該主管機關規定專任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

前項全校教師員額,應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完成前項員額編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