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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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112年12月18日)
第 6 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其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其計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