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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109年06月08日)
第 4 條
學生因家庭清寒、發生重大變故或親職功能不彰致不能到校上課或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學校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該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並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