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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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102年08月22日)
第 7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升學甄試,應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由該管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