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102年08月22日)
第 7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升學甄試,應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由該管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