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10 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各次申請續審之期間,申請人得申請展延十五日,並各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展延,申請人應於期間屆滿三日前,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
申請續審逾期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公告之期間,重新申請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