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12 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訴。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決議;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公告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