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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17 條
教科用書有第九條第五項所稱資料更新、內容勘誤或版式體例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修訂後,報審定機關備查,並將修正結果通知使用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