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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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本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及其習作。
前項教科用書,於課程綱要修正發布後,應重新申請審定。
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查範圍、名稱及習作種類,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