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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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21 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期間重新申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