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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24 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套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