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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25 條
申請人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者,審定機關應命其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