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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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4 條
申請人就同一領域教科用書,應按教育階段逐學年依冊序申請審定。但語文領域得分科目申請審定,不受同一領域之限制。
申請人就同一領域、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