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領域課程架構下,除語文領域外,教科用書不得分科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
三、教科用書之印製,依本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印製規格辦理。
四、封面除標明用書名稱、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人、編著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翻譯名詞,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國字注音,應以本部公告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依據。
七、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