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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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8 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
同一領域、科目同時送審之第一及第二學期教科用書,其第二學期教科用書之審查期間,得自第一學期教科用書之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