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108年06月28日)
第 7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