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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 101年08月09日)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之基準如下:
一、書籍費: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之科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含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之。
二、雜費:依縣政府所定國民中、小學向學生收取之學校雜費。
三、交通費:補助學生上、下學往返之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縣政府擬訂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之離島者,得以前項第三款之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