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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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11 條
教學支援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