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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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13 條
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人員,停聘期間不發給鐘點費。
依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人員,於停聘期間不發給鐘點費;停聘事由消滅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鐘點費。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人員,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鐘點費;調查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