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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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20 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據學生需求、學校發展願景及特色,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擔任本土語文、臺灣手語或第二外國語文課程之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