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文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得聘任具備本土語文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
一、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聘用之原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聘用之本土語文教學支援人員,尚在再聘期間。
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學校得聘任具備新住民語文專長之新住民或相關人士擔任。
前三項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再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