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學生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次序優先錄取。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下列次序錄取:
一、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並依下列次序優先錄取:
(一)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博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五年以上者。
(三)未符合前二目資格者。
二、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後,仍有名額時,由其他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比照前款各目次序錄取。
前項各款、目次序或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同一次序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