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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11年12月14日)
第 12 條
創辦人應於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文件,報請本部核定:
一、董事長姓名及其願任同意書。
二、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三、董事會組織章程。

創辦人於前項核定後三十日內,應將籌設學校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