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11年12月14日)
第 21 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招生辦法、招生簡章、招生年級、科、班及名額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