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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11年12月14日)
第 35 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法令者,本部得視情節,令其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得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額之獎(補)助或其他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