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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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11年12月14日)
第 38 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有關課程、設備、招生及其他學校行政組織運作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得準用臺灣地區各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