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11年12月14日)
第 4 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主管機關為本部;本部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得商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