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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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11年12月14日)
第 7 條
創辦人由捐助人任之,並應為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創辦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應指派代表人行使職權。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