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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 112年12月12日)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