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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 112年12月12日)
第 12 條
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私立國中小違反本準則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