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四、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優先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班級人數相同時,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因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之班級人數,應併入該班人數計算。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包括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