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 112年09月28日)
第 3 條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及教師共同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應以學生之最佳利益為目的,並應促進教育發展及專業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