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 112年09月28日)
第 4 條
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
一、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
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親職教育功能。
三、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
四、與教師及學校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
五、積極參與教育講習及活動。
六、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
七、其他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親職教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