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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 112年09月28日)
第 5 條
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家長會。

前項學生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家長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學校家長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