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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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 98年02月24日)
第 3 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其辦理下列事項,得不受本法及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法令之限制:
一、增設班級。
二、招生之班級數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